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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潜山市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致广大农民朋友的一封信

    信息发布者:gfcwxm
    2019-07-08 20:47:02    来源:网络   转载


    广大农民朋友们:

    你们好!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总书记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文件要求,我市自2017年开始实施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这项改革是对乡镇、村、组三级集体所有的经营性资产,按照规定折成股份,采取股份合作经营方式,获得经营收益。通过股份分红,增加村集体和农民群众收入,让农民群众充分享受农村发展与改革成果。

    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主要工作内容包括:一是清产核资按照“清查、登记、核实、公示、确认”等9个操作流程,全面清查农村集体所有的资源性资产(如集体山林场、茶果园)、经营性资产(如集体的出租房屋)和非经营性资产(如集体办公设施)等。重点要清查核实未承包到户的资源性资产和由集体统一经营的经营性资产等。要对集体资产分门别类逐项进行登记,采取账内账外相结合,以物对账、对账查物的办法,全面清点品种、规格和数量,查清来源、去向和管理情况等。清产核资结果要张榜公示,并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对结果进行认定。清产核资完成后,对乡镇、村、组各级集体所有的集体资产,要明确集体所有权,属于乡镇一级集体所有的,明确在乡镇一级,属于村或者村民小组一级所有的,明确在村或者村民小组一级。二是确定成员身份按照尊重历史、照顾现实、程序规范、群众认可的原则,合理考虑乡镇、村、组内农户的户籍关系等因素,由乡镇、村、组各类集体会议充分协商,确定各级集体内每一个成员的身份。三是股权分配将乡镇、村、组集体经营性资产,以集体股份和成员股份等形式分配到各级集体和集体成员,发放“股权证”,作为参加集体资产经营收益分红的凭证,真正实现集体资产“人人占份,集体经营,收益分红”。

    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要在农村党组织领导下进行,改革不是把集体经济改弱了、改垮了,而是要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促进乡村振兴。真诚希望广大农民朋友们,理解支持、积极参与这项改革,主动配合乡镇、村、组开展这项工作,圆满完成各项改革任务

    祝广大农民朋友们身体健康生活幸福!

    潜山市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附件:

    一.认定条件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认定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1.户籍在本村、开始实行农村统分结合双层经营体制时为原生产大队成员的农村村民(原农业户口,下同);

    2.出生时,父母双方或一方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本人依法取得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常住户口的农村村民;

    3.本村村民依法办理领养手续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正式实施前(1992年4月1日)建立的事实收养关系,并办理事实收养公证,且户口迁入本村的子女;

    4.与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结婚且户口迁入本村,在原村已不享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农村村民;

    5.政策性移民落户的;

    6.符合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人员。

    (二)下列人员,不认定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1.已获得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且未放弃的;

    2.户口虽未迁出,但已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正式录用手续的行政事业单位现职和离、退休人员;

    3.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不具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

    (三)关于几种特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问题:

    1.全日制大中专(含技工学校)在校生。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的全日制在校学生,包括连续在读的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未落实工作单位又继续深造的学生),应确认其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1997年以后未经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派遣到工作单位的大中专院校农村生源毕业生回原籍落户的,仍属于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享有村民的各项权利,履行各项村民义务。

    2.服兵役人员。解放军、武警部队的现役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在服役期间,保留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按规定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回入伍时户口所在地落户,原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仍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3.服刑人员。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刑事犯罪被判处徒刑的,应保留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4.出嫁女(入赘男)。尚未在配偶方取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且户口仍在本村的,应保留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嫁(赘)到潜山市内的,须提供配偶方乡镇出具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证明,嫁(赘)到县以外的,需提供配偶方县级农业部门审核确认的证明。

    5.因自己出资办理“农转非”未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正式录用手续的原本村人员,可享受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四)产权制度改革成员资格认定基准日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通常认定为丧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死亡或依法宣告死亡的。

    二.存档备案。

     各村集体经济组织将成员资格认定过程中产生的会议记录、成员名册、入签字确表、含有公示内容的影像资料等材料,经村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签字盖章后全部存档,然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存档备案材料还应包括成员身份证或者户口簿,新出生子女的出生证、准生证,婚嫁人员的结婚证,合法收养子女的收养证,刑满释放人员证明文件等材料的复印件村集体资产信息数据库.

          

       广大村民请及时和村委会或者与各片负责人联系 ,积极参与,配合登记。整户在外的请委托指定的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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